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及履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的相关要求,在风险评估、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审议、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决定对氟虫胺采取以下管理措施。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受理、批准含氟虫胺农药产品(包括该有效成分的原药、单剂、复配制剂,下同)的农药登记和登记延续。
二、自2019年3月26日起,撤销含氟虫胺农药产品的农药登记和生产许可。
三、自2020年1月1日起,禁止使用含氟虫胺成分的农药产品。
农业农村部
2019年3月22日
附件:公告148.CEB
编辑:姚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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