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公布可以从事非洲猪瘟病毒分离、鉴定、活病毒培养、动物接种(感染)试验等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名单附后)。实验室从事上述非洲猪瘟病毒相关实验活动的,应当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报我部批准。
特此公告。
附件:可以从事非洲猪瘟病毒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名单
农业农村部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可以从事非洲猪瘟病毒相关实验活动的
实验室名单
1.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国家外来动物疫病诊断中心ABSL-3实验室
2.中国农业科学院哈尔滨兽医研究所国家动物疫病防控高级别生物安全实验室
3.中国农业科学院兰州兽医研究所国家口蹄疫参考实验室(ABSL-3)
4.中国科学院武汉病毒研究所BSL-3实验室
5.华南农业大学动物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
6.中国农业科学院长春兽医研究所动物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
7.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
8.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国家兽医微生物中心ABSL-3实验室
编辑:姚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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