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顶部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行政法规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2017-03-01  💛3095
核心提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近接部分地区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反映,各地对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存在理解不一致的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豆粕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产品,均免征增值税。

二、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甜菜粕准予退税的批复》(国税函[2002]716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编辑:姚红

声明:河南畜牧兽医信息网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著作权,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文章编辑进行修正(电话:0371-65778961 )。河南畜牧兽医信息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推荐图文
推荐政策法规
点击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