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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名称  | 
 兽药广告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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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类型  | 
 前审后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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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定依据  |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第三十一条:“兽药广告的内容应当与兽药说明书内容相一致,在全国重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的,应当经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在地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未经批准的,不得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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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条件  | 
 (一)申请审查境内生产的兽药的广告,应当填写《兽药广告审查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1.生产者的营业执照副本以及其它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 2.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文件; 3.省级兽药监察所近期(三个月内)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单。 4.经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发布的兽药质量标准,产品说明书。 5.法律、法规规定的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二)申请审查境外生产的兽药的广告,应当填写《兽药广告审查表》,并提交以下证明文件及相应的中文译本: 1.申请人及生产者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 2.《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 3.该兽药的产品说明书; 4.境外兽药生产企业办理的兽药广告委托书; 5.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提交本条规定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应当由原出证机关签章或者出具所在国(地区)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依据:《兽药广告审查办法》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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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材料  | 
 1、《兽药广告审查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兽药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4、《兽药GMP证书》(复印件); 5、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批件(复印件); 6、省级以上检验报告; 7、法定兽药质量标准(复印件); 8、兽药标签和说明书(样张); 9、广告样稿(包括文字、视频、音频等形式); 10、其他广告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以上材料一式五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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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流程  | 
 详见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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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时间  | 
 1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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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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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地点  | 
 河南省畜牧局行政审批大厅(局107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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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 
 0371—65778700 65778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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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nxmxzspdt@163.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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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编  | 
 450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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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讯地址  | 
 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91号  | 
附件2:兽药广告审批流程图[85629 KB]
附件3:兽药广告审批范本[1194249 KB]
附件4:兽药广告审批错误示例[57936 KB]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