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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8630号建议的答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2019-07-18  来源:🔗农业农村部  💛1832
核心提示:郝春荣代表:您提出的关于鼓励和支持工商资本下乡参与乡村振兴的建议收悉。经商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现答复如

郝春荣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鼓励和支持工商资本下乡参与乡村振兴的建议收悉。经商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抓紧做好顶层制度设计的问题

党中央高度重视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工作。2013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探索建立严格的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耕地(林地、草原)准入和监管制度。此后,连续多年中央1号文件均予以强调。2015年农业部、中央农办、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对工商业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意见》(农经发〔2015〕3号)明确提出建立工商资本租赁农户承包地上限控制、分级备案、审查审核、风险保障金和事中、事后监督等“五项制度”,强化对工商资本流转土地的监管和风险防范。截至2018年底,全国已有23个省(区、市)出台了具体政策文件,初步探索建立了相关制度。

2018年12月29日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同时,授权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办法。目前,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正在研究制定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办法,指导各地进一步落实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

二、关于设立全国性或者地区性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问题

2014年,中办、国办《关于加强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明确要求,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流转市场运行规范,加快发展多种形式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依托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健全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完善县乡村三级服务和管理网络,建立土地流转监测制度,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发布,政策资询等服务。为贯彻落实中央要求,2016年,农业部印发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规范(试行)的通知》(农经发〔2016〕9号),进一步明确了土地经营权在流转交易市场进行交易的相关规程。同时,积极指导各地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规范市场运行机制,引导土地流转双方签订书面流转合同。目前,全国已有2万多个承包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还有一些村也设立了流转交易服务点,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发布、价格指导、政策咨询等服务,流转合同率达70.33%。全国已建立1900多个县级林权管理服务机构,提供林权交易等服务;已建立20多个林权交易所,并且部分交易所实现了所在省联网交易;全国已经有13个省将林权交易纳入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监督管理。同时正在推进林权综合监管体系建设,建立全国互联互通的林权信息系统。

三、关于构建合理的利益联合机制

中央对工商资本下乡与农户构建利益联结机制高度重视。2014年,中办、国办《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的意见》中明确要求,引导工商资本发展良种种苗繁育,高标准设施农业,规模化养殖等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发展多种经营。支持农业企业与农户、农民合作社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实行合理分工、互利共赢。2017年,中办、国办《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明确要求,进一步完善订单带动、利润返还、股份合作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民的利益联结机制,让农民成为现代农业发展的参与者、受益者,防止被挤出、受损害。支持龙头企业与农户共同设立风险保障金。探索建立政府扶持资金既帮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竞争力,又增强其带动农户发展能力,让更多农户分享政策红利的有效机制。2019年,中办、国办《关于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意见》明确要求,鼓励龙头企业通过农户+公司、农户+公司+农民合作社等方式,延长产业链、保障供应链、完善利益链、将小农户纳入现代农业产业体系。鼓励小农户以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入股龙头企业并采取特殊保护,探索实行农民负盈不负亏的分配机制。鼓励和支持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通过统一生产、统一营销、信息互通、技术共享、品牌共创、融资担保等方式,与小农户形成稳定的利益共同体。

贯彻落实中央要求,2018年,农业农村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的指导意见》(农产发〔2018〕4号),明确了土地经营权入股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方式和途径。2018年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放活集体林经营权的意见》(林改发〔2018〕47号)明确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到本村流转林权,建立产业化基地,鼓励龙头企业+家庭林场或林业合作社与股份式、合作式、托管式,订单式等模式,建立紧密的利益连接机制。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各地引导新型经营主体与小农户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因地制宜推广“订单收购+分红”“土地流转+优先雇用+社会保障”“农民入股+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等多种利益联结方式。

四、关于坚持管服并举的问题

2018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加快制定鼓励引导工商资本参与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落实和完善融资贷款、配套设施建设补助、税费减免、用地等扶持政策,明确政策边界,保护好农民利益。2019年,国务院制定《关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2号)明确要求,有序引导工商资本下乡。坚持互惠互利,优化营商环境,引导工商资本到乡村投资兴办农民参与度高、受益面广的乡村产业,支持发展适合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的种养业。支持企业到贫困地区和其他经济欠发达地区吸纳农民就业、开展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等。

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积极贯彻落实中央要求,积极出台配套措施。自然资源部近期印发了《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导(2019年版本》(自然资办发〔2019〕31号),起草了《关于加强村庄规划促进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拟于近日印发实施;正在抓紧《土地管理法》修订工作,进一步完善土地征收制度、建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制度、改革宅基地管理制度。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鼓励和支持工商资本承担草原建设项目,开展草原生态修复,鼓励参与草原流转及科学利用。国家税务总局为支持农村金融发展,出台一系列措施,如明确规定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从事国家鼓励类的产业项目,引进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加工生产设备、可按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农业企业现行税收也制定了减征免收企业所得税的措施。

感谢您对“三农”工作的关心,希望今后继续支持我们的工作。

联系单位及电话:农业部农村部政策与改革司

010—59191332

农业农村部

2019年7月15日

附件:农办议2019-77CEB.CEB


 编辑:刘金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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