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顶部
当前位置: 首页 » 重要通告 » 时政通告 »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10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2019-09-03  来源:🔗农业农村部  💛1814
核心提示: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0号要求,2019年9月1日以后生产的国产和进口宠物饲料产品所附具的标签,应当符合《宠物饲料标签规定》。近期,

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0号要求,2019年9月1日以后生产的国产和进口宠物饲料产品所附具的标签,应当符合《宠物饲料标签规定》。近期,有较多宠物饲料生产企业反映,目前旧版标签库存量较大,在规定日期前完成新旧标签过渡会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经调查核实,针对宠物饲料行业的实际情况,为减少资源浪费,减轻企业负担,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延长宠物饲料标签转换过渡期6个月。2020年3月1日以后生产的国产和进口宠物饲料产品所附具的标签,应当符合《宠物饲料标签规定》。

二、2020年3月1日前,宠物饲料生产企业继续使用旧版标签的,应当粘贴或者附着附加标签。附加标签上应当标明以下内容:符合《宠物饲料标签规定》要求的通用名称,《宠物饲料标签规定》要求应当标明、而旧版标签上未标明的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本产品符合宠物饲料卫生规定”字样。附加标签应当粘贴或者附着于旧版标签的显著位置,通用名称字号不得小于旧版标签中通用名称和商品名称。

三、自2020年3月1日起,各级饲料管理部门按照《宠物饲料标签规定》要求,对宠物饲料标签开展监管执法工作,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农业农村部

2019年9月2日

 编辑:刘金娥

声明:河南畜牧兽医信息网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著作权,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文章编辑进行修正(电话:0371-65778961 )。河南畜牧兽医信息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