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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6811号建议的答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2020-08-03  来源:🔗农业部  💛3456
核心提示: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6811号建议的答复

陈颖宇、黄炳章、黄贵松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在《渔业法》中增加海底电缆管道保护相关条款的建议收悉。经我部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国际海底电缆是国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为加强海底电缆保护工作,国务院于1989年颁布了《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对保护海底电缆管道作出了相关规定;2004年国土资源部依据该行政法规制定了《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其中明确禁止在海底电缆保护区内从事抛锚、拖锚、底拖捕捞、张网等可能破坏海底电缆管道安全的海上作业,并授权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2018年国家机构改革后,《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中相关执法工作由中国海警局负责。若增加渔业渔政管理部门为责任部门和执法主体,会造成部门职责重叠交叉,不利于海底电缆保护。据悉,自然资源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正会同有关方面统筹开展《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等法律规定的修订工作,并拟在《电信法(草案)》中增加保护海底电缆相关规定。

《渔业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发展人工养殖,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其中的条款也是针对上述立法目的而设定的。保护海底电缆管道等设施与《渔业法》的立法目的之间没有关系且其他法律中已有相关规定。若将保护海底电缆管道等设施的规定放入《渔业法》,一方面会造成《渔业法》立法目的混乱;另一方面会造成法律之间管辖交叉,不利于海底电缆管道保护。

加强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对保障国家网络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今年海底电缆出现故障后,我部高度重视,按照国务院有关部署,要求沿海各地渔业部门加强渔民培训教育,积极配合做好海底电缆保护和打击非法捕捞活动。下一步,我部将继续加强对相关部门公布的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范围的宣传,教育渔民避开保护区水域作业,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工作。

感谢你们对我部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对“三农”工作给予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010-59193085

农业农村部

2020年7月28日

附件:农办议〔2020〕5号.ofd


 编辑:姚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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