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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放事项承接问题的答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2022-01-12  来源:🔗河南省农业农村厅法规处  💛1932
核心提示:郑州市农委、自贸区郑州片区管委会:《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恳请省农业农村厅批转郑州市农委办理兽

郑州市农委、自贸区郑州片区管委会:

《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恳请省农业农村厅批转郑州市农委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的请示>》 收悉,经研究答复意见如下:

一、同意由郑州市农委统一办理郑州市辖区内“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生物制品类)”业务。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第一批省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豫政〔2017〕30号),“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生物制品类)”赋予郑州片区管理委员会集中实施。因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管理委员会审批人员、技术力量等不能满足审批监管要求,承接该事项存在一定困难,同意该事项由郑州市农委承办。并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向郑州市洛阳市和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下放部分省级经济会管理权限的通知》(豫政〔2021〕9号)精神和《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向郑州市下放部分省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2021年第69号公告)》要求办理。

二、相关工作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各省辖市的区级(含行政区、自贸区、高新区、开发区等)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承接放权赋能改革工作任务中确属无法承接的,请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及时向省农业农村厅报告,确保放权赋能改革任务接得住、管得好。

2022年1月10日

 编辑:刘金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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