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顶部
当前位置: 首页 » 重要通告 » 时政通告 » 正文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2022年农产品质量安全典型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2022-11-14  来源:🔗省农业农业厅执法监督局  💛1270
核心提示:2022年,全省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严格按照“四个最严”“产出来”“管出来”等要求,进一步加大巡查检

2022年,全省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严格按照“四个最严”“产出来”“管出来”等要求,进一步加大巡查检查和监督抽查力度,严厉打击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提供坚强有力的执法保障。为继续保持高压严打态势,震慑违法违规行为,现将我省遴选出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濮阳市范县某水产品养殖场违规将原料药饲喂动物案

2022年7月,濮阳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对范县某水产品养殖场进行执法检查中发现该水产品养殖场简易彩钢房内放有1袋标有“氟苯10kg”字样黄色粉状物和1袋白色粉状物,经称重分别为3.2千克和2.95千克,白色、黄色粉状物外包装上均无兽药批准文号。经查,认定涉案物品白色粉状物为氟苯尼考,黄色粉状物为多西环素,同时,当事人于2021年8月直接将原料药氟苯尼考和多西环素饲喂养殖场内鱼苗。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濮阳市农业农村局对涉案企业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新乡市戚某某使用蔬菜禁止使用农药氧乐果种植茄子案

2022年6月,新乡市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对凤泉区南鲁堡村戚某某种植的茄子进行监督抽检时,检测项目“氧乐果”检测结果为0.18mg/Kg(标准要求为≤0.02mg/Kg),超出国家标准。经查,戚某某为防治虫害,在种植茄子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在蔬菜上使用的农药氧乐果,涉案茄子种植面积157㎡,其行为涉嫌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新乡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同年8月,新乡市公安局凤泉分局依法立案侦查。

三、郑州市孙某某涉嫌收获未达到安全间隔期的农产品案

2022年1月,郑州市农业农村局接郑州市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函,称郑州市惠济区梅园水果蔬菜店经营的韭菜监督抽检不合格,该经营店所销售的韭菜是从该辖区新城路办事处孙某某处购进。郑州市农业农村局于2022年2月对孙某某涉嫌收获未达到安全间隔期农产品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孙某某所卖韭菜腐霉利超标是其本人使用农药“腐霉利”喷洒韭菜叶面造成的(未达安全间隔期7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郑州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5元,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四、许昌市付某某种植韭菜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案

2021年9月,襄城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到襄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交函,称当事人付某某种植韭菜过程中,使用腐霉利,其行为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经询问,付某某对此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襄城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5元,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五、信阳市方某某未按农药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农药案

2022年5月,罗山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高店乡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检查时,发现方某某未按照农药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农药。经查,当事人在种植西瓜过程中使用了农药瑞苗清(标签标注使用作物(或范围)为黄瓜、水稻)、农药沃青(标签标注使用作物(或范围)为黄瓜)。两种农药的使用作物(或范围)均没有标注可以使用西瓜。当事人未按照农药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农药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罗山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六、开封市通许县志合食品厂销售含有违禁兽药农产品案

2022年1月,开封市农业农村局收到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测结果的通报:通许县志合食品厂2个批次的鸡肉检测出违禁物质氯霉素残留,为不合格农产品。通过询问企业负责人,查看相关台账、抽样记录等资料,核实涉案肉鸡共3000羽,屠宰鸡肉2000千克。2022年3月16日,开封市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对当事企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6000元,罚款人民币14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许昌市刘某某养殖鲈鱼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案

2022年8月,襄城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收到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城区分局案件移交函,称当事人刘某某养殖鲈鱼过程中使用恩诺沙星(不符合农业部1077号公告-1-2008、GB361650-2019标准要求)。经询问,刘某某对此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襄城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52元,罚款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八、洛阳市孟津区王某某豆芽店生产销售不合格豆芽案

2022年4月,洛阳市孟津区农业农村局接到洛阳市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称孟津区城关镇王某某豆芽店涉嫌生产销售不合格黄豆芽。经查,该豆芽店销售的黄豆芽中4-氯苯乙酸钠抽检不合格,王某某承认该便利店不合格黄豆芽产品为其生产销售。当事人违反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孟津区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00元,处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编辑:刘金娥

声明:河南畜牧兽医信息网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著作权,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文章编辑进行修正(电话:0371-65778961 )。河南畜牧兽医信息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