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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2023年第一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核心提示:原则,由省农业农村厅统一部署,现场抽样工作由各地农业农村(畜牧、水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承担检测任务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配合完成抽样工作。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农业农村局(农委),漯河市畜牧局,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

为全面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严厉打击种植业产品、畜禽产品、水产品中使用禁限用药物及农药兽药超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按照《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3年全省农产品及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的通知》和《河南省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工作部署,省农业农村厅决定开展2023年第一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重点

在全省范围内,同时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品种以种植产品、畜禽产品、水产品为重点,参数以禁用农药、蔬菜、水果等特定农产品禁用农药、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停用兽药为重点,主体以种养殖基地、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种植养殖大户、屠宰场(厂)为重点,且包含10%的小散户,地域以食用农产品主产区和问题突出的县区为重点,强化对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的生产主体抽查,同时兼顾对未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生产主体的抽查。

(一)种植业产品

1.蔬菜。重点产品为芹菜、韭菜、豇豆、菠菜、空心菜、白菜、香葱、山药、平菇、香菇、番茄、黄瓜、橄榄菜等。

2.水果。重点产品为苹果、梨、桃、杏、葡萄等。

(二)畜禽产品

1.家畜类产品。牛肉、羊肉、猪肉、猪肝等,牛肉、羊肉样品不够时可以用猪肉、猪肝代替。

2.家禽类产品。禽蛋、鸡肉、乌骨鸡肉、鸽肉等,禽肉样品不够时,可以用禽蛋代替。

(三)养殖水产品

以本地产水产品为主。

二、任务要求

本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要强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严格遵守“双随机一公开”原则,由省农业农村厅统一部署,现场抽样工作由各地农业农村(畜牧、水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承担检测任务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配合完成抽样工作。省农业农村厅将对部分市县现场抽样过程进行监督,对所有抽查结果进行跟踪随机抽查,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对承担今年抽检任务的检测机构进行飞行检查。各地农业农村(畜牧、水产)部门要提供本地生产主体名录和执法人员名录,负责样品的抽取和后续执法检查工作。要把实施本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与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试行情况检查、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推进情况有机结合起来。省农业农村厅将根据每个省辖市、济源示范区面积和农产品的产量分配抽查任务数量。抽查样品涵盖种植业产品、畜禽产品和水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15个品种覆盖率要超过60%,抽查样品比例原则按4:4:2执行。

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单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抽检样品购买费用由承担检测任务的检验机构现场支付。

三、抽样程序

(一)抽样要求

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7号)和《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主要程序与方法》(见附件1),现场抽样人员必须是执法人员且不少于2人,按规定要求填写抽样单、封签,现场制备分封样品,并加盖被抽检单位所在地农业农村行政部门公章。

1.种植业产品

蔬菜、水果、食用菌、茶叶抽样按《农药残留分析样本的采样方法》(NY/T 789-2004)规定执行。同一生产主体的同类产品抽取样品不得超过2批次,有不同产品类型产品时,每次抽取的样品数量原则不超过6批次。原则上抽取样品量不少于3kg。样品混合均匀后,按四分法缩分,用组织捣碎机或匀浆机处理后分为3份,分别进行封存。

2.畜类产品

猪肉:每个生猪屠宰场随机抽取不同来源的猪肉2-3批次。

牛羊肉:在每个牛、羊屠宰厂(场、点)随机抽取不同来源的牛、羊肉1-2批次。样品不足时,可从生猪屠宰场随机抽取猪肝样品代替。猪、牛、羊肉:均取瘦肉约600g,平均分为3份。

3.禽类产品

禽肉:在每个禽类屠宰加工厂或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家禽屠宰场(点)随机抽取不同来源的鸡肉2-3批次。样品不足时,可用禽蛋代替。鸡肉:取整鸡1只,每只鸡腿和整个鸡胸肉分别作为1份样品,或取整批次的鸡胸肉600g,均分为3份。

禽蛋:在每个蛋禽养殖场抽取不同生产日期的鲜禽蛋(种用蛋除外)2-3批次。取鸡蛋15枚,去壳,搅匀,均分为3份(其他禽蛋参照鸡蛋重量执行)。

4.水产品

鱼类、虾类产品按照GB 30891-2014执行,同一生产主体的同类产品抽取样品不得超过2批次,同一池(塘、网箱)只能抽取1批次样品,有不同类型产品时,每次抽取的样品总数不得超过6个。鱼类产品每批次样品至少取3尾鱼,清洗后,去头、骨、内脏,取肌肉、鱼皮等可食部分绞碎(动物组织颗粒的粒径<1cm),混合均匀后备用,试样量至少为400g,均分为3份。虾类产品原则上不少于10尾,将虾清洗后,去虾头、虾皮、肠腺,得到整条虾肉绞碎,混合均匀后备用,试样量至少为400g,均分为3份。

(二)样品保存

现场封存的样品分为三份,一份用于检验检测、一份用于检验检测备用、一份留存备复检。抽样后应尽快冷冻贮存,运输中应置于保温箱或泡沫箱内并放置冰袋,防止样品变质。农产品抽查封签须由当地2名具有执法证件的抽样人员及被抽查单位签字。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单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检测样和备用样交承担检测任务的检测机构,并填写《农产品抽查样品移交确认单》(见附件2)。备复检样由当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保存,保存条件应在-20℃以下。不具备保存条件的,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和条件的检测机构保存。

(三)拒绝抽样的处理

被抽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立即告知拒绝抽样的法律责任和处理措施。被抽查单位仍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现场填写《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拒检确认书》(见附件3),由抽样人员和见证人共同签字,及时向省农业农村厅报告情况。并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7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被拒绝抽查的农产品以不合格论处。

四、检测要求

本次监督抽查样品的检测由省农业农村厅通过竞争性磋商确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承担(见附件4),每类样品检测参数及判定依据见附件5。

五、时间安排

现场监督抽样工作于7月31日前完成,实验室检测工作于8月20日前完成。

六、其它要求

(一)监督抽查是实施检打联动的关键环节,各级农业农村(畜牧、水产)部门要高度重视,配合承担任务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完成抽样工作,确保快抽、快检、快报,并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工作。

(二)省农业农村厅在检验结果反馈、异议处理完成后,针对检测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责成当地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处理;涉嫌刑事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三)各地要统筹安排本次监督抽查任务和年初下达各地监督抽查任务,提高监督抽查覆盖面和问题发现率。省农业农村厅下达各地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任务,请于2023年12月10日前将全年监督抽查结果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监管处。

(四)本次监督抽查发现被抽查企业和地方农业农村(畜牧、水产)部门存在违法或违纪行为的,一并查处。

(五)承担抽检任务的相关检测机构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和职业道德,不得做出或参与影响抽检结果的行为,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取消合作关系,并列入黑名单。

联系方式: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联系人:王增辉,电话:18638000899;

中检集团中原农食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联系人:刘飞,电话:18503853237;

河南聚谷检测研究有限公司,联系人:章佩芝,电话:13524511889;

河南省中标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联系人:冯晓朴,电话:18539900255;

河南广电计量检测有限公司,联系人:郭良起,电话:13253387545。

附件1-5.doc

2023年6月30日



 编辑:刘金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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