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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 部分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的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2020-02-07  来源:🔗国务院  💛2102
核心提示:税委会公告〔2020〕1号为促进中美经贸关系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

税委会公告〔2020〕1号

为促进中美经贸关系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际法基本原则,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按程序决定,自2020年2月14日13时01分起,调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第三批)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9〕4号)规定的加征税率。该公告附件1第一、二部分所列270个、646个税目商品的加征税率,由10%调整为5%;第三、四部分所列64个、737个税目商品的加征税率,由5%调整为2.5%。

除上述调整外,其他对美加征关税措施,继续按规定执行。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20年2月6日




附件查看如下链接:http://gss.mof.gov.cn/gzdt/zhengcefabu/201908/t20190823_3372928.htm

 编辑:刘金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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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加征关税 国务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