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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4568号建议的答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2019-07-09  来源:🔗农业农村部  💛2156
核心提示: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4568号建议的答复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强渔船管理,保护海洋渔业资源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4568号建议的答复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强渔船管理,保护海洋渔业资源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推动渔政执法全国“一盘棋”

我部高度重视渔业行政执法管理工作。近年来,我部就推动渔政执法工作全国“一盘棋”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一是创建“中国渔政亮剑”执法品牌和“中国渔政”微信公众号。通过“中国渔政亮剑”这一品牌,整合各地的渔政执法行动,实现组织领导、执法任务、工作重点、重大举措、目标要求“五统一”,提高渔政执法凝聚力、向心力。同时,积极利用微信等新传播手段,发挥其覆盖面广、投入精准的优势,密集刊载各地执法信息,加强执法经验、执法情况和典型案件交流,达到推动各地学习交流和促进联动执法的效果。二是与相关执法单位建立联动执法机制。本轮机构改革前,在相关部门,特别是中央外办的支持下,我部已经与相关部门建立了涉外渔业综合管理协调机制、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部门间协作机制,取得良好效果。近期,我部与中国海警局联合建立了执法协作机制,商定了执法协作办法,对渔业谈判履约、海上渔事纠纷处理、海上执法联动、执法信息共享、举报受理、案件移送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同时,我部与其他部门的合作机制也在抓紧研究。除中央层面之外,地方各级渔业渔政部门也加强了与所在地区的公安、海警、海事等执法机构的执法协作。三是推动各地严格实施船籍港休渔制度。进一步强化船籍港管理,对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回船籍港休渔的渔船,经船籍港所在地、实际休渔渔港所在地渔业渔政部门协商、书面确认后,方可异地休渔,并由实际休渔渔港所在地渔业渔政部门采取定期“点名”的方式,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四是通过信息化手段打击渔船违规跨区作业。4月下旬,我部为沿海各级渔政执法机构配发了账号,授予400余名渔政执法人员登陆中国渔政指挥系统查询全国渔船动态信息的权限,实现信息共享,为各地查处异地船舶、提高执法效率提供了重要的信息保障。五是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形成联动趋势。我部将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作为“中国渔政亮剑”的重要内容,同步部署、同步要求、同步开展。地方各级渔业渔政部门持续加大涉渔“三无”船舶清理取缔工作力度,截至2018年底,已累计清理取缔3.98万艘,取得阶段性成果。

下一步,我部还将进一步强化全国执法“一盘棋”,着手建立专门的渔业执法案件举报受理机构,作为各地违法行为举报机制的补充,接受各地违法案件举报和行风监督。同时对渔政重大案件进行挂牌督办,确保监管无盲区。

二、关于继续加大渔船减船转产工作力度

减船转产是控制捕捞强度、实现海洋渔业资源合理利用的重要举措和抓手,是实现渔业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是建设海洋生态文明的必然选择。我部自2002年开始积极推动减船转产工作,并在财政部的支持下不断提高补助标准,调动渔民减船转产积极性。2017年,经国务院同意,我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渔船管控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17〕2号),明确提出到2020年压减国内海洋捕捞渔船2万艘,功率150万千瓦的目标;同时,协调财政部将中央财政减船补助标准提高到5000元/千瓦,并支持地方利用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加大减船转产补助力度。目前,绝大部分油补资金均已下拨至地方财政进行分配,地方可以统筹用于减船转产和渔船机构调整等工作。下一步,我部将根据海洋渔业资源状况和渔业生产实际,争取在新一轮渔业油价补贴政策改革中,继续大力支持渔民减船转产,更好地保护海洋渔业资源。

关于上岸渔民就业培训和保险等问题。目前,各地在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中已安排减船转产培训经费,用于转产渔民的技能培训。国家养老保障体系也已实现了对全体劳动者的制度覆盖,所有适龄人群(包含渔民在内)都有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安排,渔民可根据自身情况参加相应的养老保险,按规定领取养老金。此外,近年来我国社会救助制度和体系日趋健全,凡符合条件的渔民、渔工均可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救助项目。下一步,我部还将进一步加强同有关部门配合,督促指导地方加大对减船转产上岸渔民的就业培训力度,拓宽创业就业渠道;积极推动完善渔区社会保障制度,支持退捕上岸渔民参加社会保险,切实解决减船渔民的后顾之忧和生活困难,保证渔民转得出去、立得住脚。

三、关于加大对基层渔船管理组织的扶持力度

我部高度重视发挥基层组织在渔船管理中的作用。我部在下发的文件中明确支持基层创新捕捞业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积极培育壮大专业渔村、渔业合作组织、协会、各类中介服务等基层服务和管理组织,并赋予其在办理证书、限额分配、入渔安排、船员培训、安全生产组织管理、资源费收缴、相关惠渔政策组织实施等方面一定的权限,增强对渔民、渔船和渔业企业的服务功能。考虑到单个渔民、渔船抵御金融、自然灾害等风险的能力较差,我部还积极推行渔船公司化经营、法人化管理,努力增强渔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明确大中型渔船应加入渔民合作组织、协会或公司管理,积极推进小型渔船纳入村镇集中管理或加入渔业基层管理组织,不断提升渔船渔民安全管理水平。2018年,我部公布新修订的《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其中明确要求申请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应提供申请人所属渔业组织的意见,进一步推动了基层渔业组织化管理工作。下一步,我部将督促各地渔业主管部门,结合自身实际,加大对基层管理组织的资金扶持力度,增强服务渔船渔民能力和水平,形成行政部门执法、技术部门指导、基层组织协管、社会公众参与的资源养护管理机制,更好地保护海洋渔业资源,保护渔业生产安全。

联系单位及电话: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010-59192913

农业农村部

2019年7月1日


附件:农办议2019-7号.CEB


 编辑:刘金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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