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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明确:杀年猪仅限农村自食,严禁销售与违规屠宰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2026-01-22  来源:🔗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75

冬春季杀年猪是黑龙江省农村传统民俗,既承载着乡土温情,又关乎疫病防控与食品安全。为规范农村自宰生猪行为,明确合法边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黑龙江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黑龙江省实际,现提示如下:

一、杀年猪活动仅限农村地区

根据《黑龙江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黑龙江省实行畜禽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畜禽屠宰活动。不过,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畜禽、城镇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禽类的情形除外。合法杀年猪活动仅限农村地区,生猪产品仅供个人及家庭成员食用或用于招待亲友,不得流入市场。任何单位不得借“杀年猪”名义,未经定点开展生猪屠宰活动。

二、严禁违法违规屠宰活动

(一)严禁私自销售。对外销售的生猪产品均需出自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并经检疫检验合格,附具“两证两章”。未经检疫检验直接或变相售卖自宰猪肉;以“体验费”“进场费”等名义变相收取费用,提供自宰猪肉食用;通过线上渠道售卖,或委托他人代销自宰生猪产品的均属违法违规行为。

(二)严禁超出农村区域屠宰。自宰自食生猪活动须在我省规定的农村地区范围内开展,严禁在城镇建成区、市场周边、公路沿线等非农村区域私自屠宰生猪。

(三)严禁忽视疫病防控与安全要求。冬春季为黑龙江省动物疫病高发期,农村地区杀年猪时需严格落实防疫要求。不得屠宰染疫、病死、死因不明的生猪;屠宰前后需对场地、工具彻底消毒。屠宰后及时清理废弃物,做好病害组织无害化处理,防止疫病传播。

三、相关责任提示

请广大群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既守护传统民俗温情,也守住食品安全和疫病防控底线,共同保障黑龙江省畜牧业健康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

编辑:张光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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