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农业农村局,漯河市畜牧局,省动物检疫总站、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切实做好2026年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6-2030年)》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组织制定了《2026年河南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2026年3月10日
2026年河南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为切实做好2026年全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根据农业农村部《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6-2030年)》,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免疫目标要求
坚持人病兽防、关口前移,预防为主、应免尽免,落实完善免疫效果评价制度,确保“真苗、真打、真有效”,免疫质量。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和小反刍兽疫免疫等强制免疫动物疫病的群体免疫密度常年保持在90%以上,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达到100%,抗体合格率保持在70%以上。
二、免疫病种和范围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对全省饲养的鸡、鸭、鹅、鹌鹑等家禽实施H5+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对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家禽、进口国(地区)明确要求不得实施免疫的出口家禽,开展非免疫无疫小区、无疫区建设以及因其他原因不实施免疫的,有关养殖场户和地区逐级报省农业农村厅同意后,可不实施免疫。
(二)口蹄疫。对全省饲养的猪、牛、羊、骆驼、鹿进行O型和A型口蹄疫免疫。开展非免疫无疫小区、无疫区建设以及因其他原因不实施免疫的,有关养殖场户和地区逐级报省农业农村厅同意后,可不实施免疫。
(三)小反刍兽疫。对全省饲养的羊进行小反刍兽疫免疫。开展非免疫无疫小区、无疫区建设以及因其他原因不实施免疫的,有关养殖场户和地区逐级报省农业农村厅同意后,可不实施免疫。
(四)布鲁氏菌病。除种畜场,开展非免疫净化场、无疫小区、无疫区建设以及因其他原因不实施免疫的场户和地区外,对其他饲养牛羊全面实施布鲁氏菌病免疫。
各地可根据辖区内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在科学监测评估基础上,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对狂犬病、炭疽、日本脑炎、猪瘟、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猪流行性腹泻、新城疫、牛结节性皮肤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病毒性腹泻、羊痘、山羊传染性胸膜肺炎及其他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承担,并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三、免疫主体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强制免疫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承担强制免疫主体责任,履行强制免疫义务,自主实施免疫接种或向第三方服务主体购买免疫服务,规范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并接受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主要任务
(一)制定实施方案。各地要根据本计划要求,结合防控实际,制定本辖区的强制免疫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对规模养殖场及有条件的地方实施程序化免疫;对小散养殖场户,采取春秋两季集中免疫与定期补免相结合的方式实施免疫。
(二)推进“先打后补”。按照《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全面落实强制免疫制度稳步推进“先打后补”改革的通知》(农牧便函〔2024〕1091号)有关要求,持续深化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改革,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业务培训和服务指导力度,确保符合条件、自行申领补助的规模养殖场“先打后补”全覆盖。实施“先打后补”的养殖场要结合本场实际,自行选择国家批准使用的强制免疫疫苗,疫苗产品信息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平台中查询。加强对“先打后补”养殖场的免疫监管,确保免疫密度和质量。
(三)强化技术指导。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参照《2026年国家动物疫病免疫技术指南》(疫控防〔2026〕11号),组织开展市级免疫技术师资培训,主动为各地强制免疫工作提供技术支持。要持续组织监测分析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变化和流行趋势,为各地免疫方案的制定、疫苗的选择和更新提供技术支撑。各地要组织好做好县、乡动物防疫人员、村级防疫员及社会化服务组织和养殖场户等免疫技术培训,指导相关人员科学开展免疫,加强个人防护。疫苗及诊断试剂供应企业要做好培训、技术服务等工作。
(四)加强疫苗管理。针对政府采购疫苗,市县两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要按照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有关文件要求,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强化疫苗订购申请审核。县级要结合辖区畜禽养殖实际需求,认真制定2026年疫苗订购使用计划;市级结合各县区订购计划,在科学论证、民主决策的基础上,推荐适合当地疫病防控实际的强制免疫疫苗品种,保证免疫需要。各地要及时监控本辖区疫苗订购数量,科学适量储备,按需据实发放,不得浪费,不得流入“先打后补”场户。严格疫苗验收、储运、发放、使用等环节管理,强化全程信息化管理,规范填写疫苗出入库台账。严厉查处倒卖政府采购的强制免疫疫苗的行为。
(五)规范记录报告。各地要督促指导养殖场户、有关单位、村级防疫员按照强制免疫计划和技术指南实施免疫接种,规范建立免疫档案,做好免疫记录。各地要明确专人负责收集、统计免疫信息,每月将免疫情况报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情况实行周报告制度。
(六)评估免疫效果。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开展养殖环节强制免疫效果评价。以县级抽检为主、省市级抽检为辅,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相结合建立强制免疫效果监测评价体系。对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及时反馈当地县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补免补防并跟踪监测。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每年针对参与“先打后补”的场户和其他场户分别制定抽检评价计划,抽检及复核结果录入信息系统;对动物免疫副反应、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和免疫失败等情况,及时调查处理并报告当地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五、监督管理
各地要加强对辖区内兽用疫苗和诊断制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疫苗行为。加强对免疫主体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的监督检查,把养殖场户强制免疫落实情况与产地检疫、免疫补助等政策措施挂钩。对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养殖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六、组织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动物防疫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强制免疫工作任务。各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监督指导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落实免疫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本辖区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协助做好监督检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按照《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6〕2号)和《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农业农村厅、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豫财农水〔2023〕91号)要求,各地要根据动物防疫工作实际需要,结合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据实安排本级财政补助资金,保障强制免疫需要,严禁挤占、挪用、截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