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是底线,更是红线,近日,广东省新丰法院审理了一起售卖病猪案件,四人明知猪苗带病仍违规倒卖,最终全部获刑!
案情基本经过
2025年5月,某养殖场1220头猪苗突然出现了异常,只只精神萎靡,不爱吃食,还频繁腹泻,有的甚至拉水样粪便,顺着肛门往下流,看着就让人揪心。老板刘某、袁某赶紧做了内部检测,很多猪苗都检测出流行性腹泻阳性,也就是患上了猪流行性腹泻(PED)。
猪流行性腹泻可不是小毛病,这种病传染性极强,发病率和死亡率极高,而且病毒还会通过粪便、饲料、饮水传播,一旦扩散,整个养殖场都可能遭殃。按照规定,这类带病猪苗必须经过严格检疫,进行无害化处理,绝对不能流入市场,否则会给其他养殖场带来灭顶之灾。
可刘某、袁某想的不是如何控制疫情、杜绝传播,而是怎么挽回自己的损失。他们找到了龙某,把这1220头病猪苗全部交给龙某,让他帮忙贩卖,只求能收回一点成本,至于买猪苗的养殖户会不会受损,两人根本不管不顾。
龙某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把其中970头病猪苗卖给了王某。王某立马转手把这970头病猪苗卖给了朱某,朱某原以为自己捡了个大便宜,可没想到,猪苗买回来没几天,就大批量死亡,朱某损失惨重。
与此同时,龙某把剩下的250头病猪苗卖给了吴某,吴某的遭遇和朱某如出一辙,辛苦攒下的钱一夜之间付诸东流。
法院判决来了
新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袁某、龙某、王某明知生猪患有疾病,在未经检测检疫情况下,以次充好,将患病生猪出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根据量刑情节,依法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刘某、袁某、龙某、王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六个月,缓刑一年一个月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30000至15000元不等。
法官提醒,食品安全是生产者、经营者的道德底线,更是一条不可逾越的法律红线。案涉多名被告人心存侥幸,为追逐利益而漠视国家法律法规,致使患病生猪流向市场,直接威胁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法官在此提醒,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依法依规诚信经营,坚决杜绝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流向市场。任何心存侥幸、以身试法的行为,都将难逃法律的制裁。
贩卖病死猪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根据《关于严厉打击乱丢弃和贩卖病死猪违法行为的相关法律依据》,为严厉打击乱丢弃和贩卖病死猪违法行为,坚决遏制乱丢弃和贩卖病死猪的现象发生,确保不发生乱丢弃和贩卖病死猪引发的环境污染、病原传播等事件,保障畜牧业生产安全、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严厉打击乱丢弃或贩卖病死猪违法行为。
对乱丢弃病死猪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进行处罚。
因乱丢弃病死猪引起重大动物疫情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规定处罚”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的刑事责任。
对贩卖病死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疫区内易感染的;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贩卖病死猪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生产、销售病死及死因不明的肉类或肉类制品,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情形,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