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河南省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认真履行职责,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案件,有力维护了农资市场秩序和农民群众合法权益。为强化办案指导,以案示警、以案促治,形成有力震慑,省厅筛选了5起农资打假典型案例,现公布如下。
一、开封市农业农村局查处某种子商行经营假种子案
2025年2月,开封市农业农村局接群众举报称开封市郊区某种子商行销售的玉米种子“某单035”是假种子。经现场检查和抽样,开封市农业农村局向农业农村部国家品种标准样品库申请提取了“某单035”的标准样,接到标准样后委托第三方公司检测。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经营的“某单035”玉米种子与对照样品国家标准样“某单035”有明显差异,认定当事人经营的“某单035”玉米种子系假种子。开封市农业农村局向所辖县区印发关于组织开展专项排查的函,同时将该案件线索移交至生产企业所在地农业农村局。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开封市农业农村局给予当事人没收涉案假种子“某单035”20包×25袋并处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济源市农业农村局查处某门市部经营假玉米种子案
2025年7月,济源市农业农村局接到举报济源市某门市部经营假玉米种子。现场检查发现该门市部4袋玉米种子,共计145千克,玉米种子包装上未附标签和使用说明。经立案调查,该门市部于2025年4月购进5袋蓝色包装袋的玉米种子,包装上未附标签和使用说明,为假种子,共250千克,自家使用5千克,已销售100千克,货值金额为3610元,违法所得1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济源市农业农村局给予当事人没收涉案的4袋145千克玉米种子,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郑州市农业农村局查处某公司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草莓种子案
2025年3月,郑州市农业农村局在处理村民与郑州市某公司销售的草莓种苗纠纷时,发现郑州市某公司持有《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草莓种苗,未持有《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当事人未取得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草莓种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12000元。当事人向村民退赔14000余元。草莓种苗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接受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监管。草莓种苗生产经营者持有《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不能免于办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四、焦作市农业农村局查处张某某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案
2025年3月,根据群众举报,焦作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市公安局对中站区府城街道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在现场发现有人员正在生产芸苔素内酯乳油产品,经现场清点,共查扣不同生产日期和规格的芸苔素内酯乳油产品200余箱。经依法抽样送检,涉案18个批次产品均不合格。经立案查明,当事人张某某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2023年8月至2025年3月雇佣人员生产28表高芸苔素内酯乳油产品,以次充好低价倾销,严重扰乱了农药市场秩序,经对其销售渠道和财务账目梳理,初步估算涉案销售金额高达1300余万元。抽检的不合格产品涉及销售金额40余万元。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2025年4月,焦作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将该案移送至焦作市公安局。公安机关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对当事人进行立案侦查。此案由农业农村部门和公安部门联合执法,两部门的协同执法实现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提升了执法效率与震慑力。
五、商城县农业农村局查处某农资店销售与登记批准的含量不符肥料案
2025年5月,商城县农业农村局接到群众投诉,某农资经营部购买某特复合肥料硝酸磷钾型(N-P2O5-K2O 25-9-6 总养分≧40%),在水稻秧苗田块中施用后致使水稻秧苗大面积死亡,疑似肥料存在问题。县农业农村局对涉案肥料进行抽样并委托第三方公司进行检测《检验报告》显示,检测涉案批次肥料N-P2O5-K2O 20.3-7.54-10.2 总养分≧38%,所检项目总养分(N+P2O5+K2O)、总氮(N)不符合肥料标明的含量要求,该批次肥料与登记批准的含量不符。2025年6月经批准立调查,该农资经营部于2025年3月以1830元/吨的价格购进涉案复合肥6.4吨,以2200元/吨的价格销售给周某某,后退回1吨涉案肥料,因此认定某农资店实际销售5.4吨获利11880元。商城县农业农村局依照《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参照《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结合该批涉案肥料6.4吨核定产品价值14080元,裁量阶次为“一般”,给予某农资经营部警告并处罚款237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