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本文基于兽药网络经营环节监督抽检工作实践,对监督抽检方案的制定进行了详细阐述,包括抽样准备、抽样流程、监督检查内容及重点等;2024—2025年在淘宝、拼多多、京东、抖音四大主流电商平台随机抽取兽药样品共40批次,对抽检过程发现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分析并提出改进建议,为推动兽药网络经营环节监督抽检工作的高质量开展提供参考。
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兽药网络销售规模逐年扩大,但随之而来的质量问题与监管挑战日益凸显。网络兽药市场在便利畜牧业生产的同时,也出现了无证经营、虚假宣传、产品质量参差不齐等问题,给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带来潜在风险。各种涉及网络经营投诉日益增多的问题引起了监管部门重视。网络非法外之地,农业农村部自2024年开始就在兽药监督抽检计划中部署对网络经营兽药进行抽检。本文基于2024—2025年兽药网络经营环节监督抽检实践,全面梳理了抽样准备、操作流程、监督检查等环节的工作情况与挑战,分析了两年间各电商平台兽药抽检基本情况及发现的主要问题。
兽药网络经营环节监督抽检工作是一项系统性强、技术要求高的监管活动,充分的准备工作是保证抽检工作科学性和公正性的基础。依据年度兽药监督抽检计划,需制定网络监督抽检工作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任务来源、被抽检平台、被抽检对象、抽检产品数量、抽检产品范围、抽样时间、任务分工、抽样程序、收样、退样、监督检查、经费预算等,报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任务概况与来源
网络监督抽检的任务直接来源于国家层面,即农业农村部下达的年度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方案需明确的具体任务概况包括:第一,确定被抽检的网络平台,通常聚焦于拼多多、淘宝(含天猫)、京东、抖音等主流的电子商务平台。第二,界定被抽检对象,明确为依法取得兽药经营许可的经营者。具体而言,包括取得本省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核发兽药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以及虽为外省许可但在本省设有统一发货暂存库房的外省兽药经营企业。第三,确定抽样产品数量及相关要求,例如规定每家被抽检经营企业抽取的样品批次上限(如不多于2批次),并确保每批次样品的实际抽取数量符合《兽药抽样技术指南》的最低规定要求。第四,明确规定本次抽检的产品范围(如特定类别、剂型的兽药)和具体的抽样工作时段。
任务分工与程序规范
为保证工作高效、权责清晰,方案须对省、市、县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具体任务进行细分与安排,明确各自在抽样、样品检验、后续监督检查等环节中的职责。抽样程序是方案的技术核心,需对网络抽检的特殊环节作出严格规定,包括但不限于:线上模拟普通消费者“买样”的操作流程、样品送达后的“收样”核对与登记、符合规范与法律要求的“封样”操作,以及对不符合抽检要求样品的“退样”处理程序。
监督检查与经费保障
监督检查机制是保障抽检效力的重要环节。方案应针对不同类型的被抽检对象设定相应的监督检查内容,例如对持有本省许可证的企业和外省设立库房企业的检查重点,以及对抽样过程中发现的无证经营行为或检验不合格产品的后续查处联动机制进行规定。最后,合理的经费预算是抽检工作得以顺利开展的前提。方案需根据年度计划中拟抽取的样品数量,科学预估并编制样品购买、检验、物流等相关费用预算,确保工作正常开展。
买样
买样是网络监督抽检的初始环节和关键步骤,其操作规范直接影响后续抽检工作的有效性。买样人员抽样前不得提前通知网络兽药交易第三方平台及被抽样网络兽药经营者。同时依据《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做好购买兽用处方药所需的相关材料,如,以科研单位、学校、动物园身份购买,需提供营业执照或者单位证明;以养殖场或普通消费者身份购买需提供执业兽医师开具的兽药处方等。
买样人员通过在网络平台搜索“兽药”或具体兽药通用名关键词,以发货地为本省进行筛选,随机购买符合抽样要求的兽药产品。京东平台无法筛选发货地,可以在上午搜索当日能够送达的产品,确认发货地点(确保本省辖区监管)。在下单购买之前需要对商户进行资质审查,资质审核是买样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及第二十七条,电子商务经营者需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如兽药经营许可证),并应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及行政许可信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负有对入驻经营者相关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并定期更新的责任。买样人员应当通过截图、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记录被抽样兽药经营者信息、样品网页展示信息,以及订单信息、支付记录等,作为后续监管的依据。
以淘宝为例,首先进行资质审查:打开淘宝链接搜索“兽药”→点击店铺→点击筛选,选择发货地“安徽”→随机选择店铺进入首页→点击店铺图标,查看店铺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并截图保存。然后进行样品购买:在符合资质的店铺随机选择样品→通过展示图片和详情页查看生产企业、规格、批准文号等信息→查看所有展示图片和详情页内容→按抽检量购买样品,截图保存订单详情。值得注意的是,各大电商平台对兽药经营资质的要求不尽相同。例如,抖音平台要求商家具备《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GMP证书》等,而京东平台则要求商家提交《兽药经营许可证》正本和副本扫描件、《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证书》扫描件等资料。抽样人员需要熟悉各平台的资质展示方式,确保有效获取相关信息。
收样与封样
收到样品后,由至少2名抽样人员共同对购买样品的递送包装、样品包装、样品储运条件等进行查验,这一要求体现了抽样过程的公正性和科学性。抽样人员应熟悉兽药管理法规,具有专业技术知识,掌握抽样工作程序和抽样操作技术。收样时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包装完整性,检查样品包装是否完好,有无破损、泄漏等情况;二是标签说明书信息,核对产品标签说明书信息是否与网络展示一致,是否清晰标示品牌、产地、兽药通用名、产品剂型、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兽药GMP证号(如有)、有效期等信息;三是储运条件,评估样品的储运条件是否符合要求,特别是对于有特殊储存要求的兽药产品。按照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要求进行封样,并采取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记录拆封过程。兽药抽样单、封条无须被抽样单位签字盖章,这是与传统抽样方式的显著区别。抽样单由抽样单位填写完毕后签字盖章,一份流转检验,一份由被抽样单位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送达被抽样单位。
退样
样品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组织退样:同一批次样品数量不满足检验规定要求;所收到的样品不在抽查任务范围内;样品状态在贮存、运输过程中发生影响检验结论的变化;其他不满足检验要求的。收到样品为不同生产批次的,若其中某批次产品满足抽检数量要求,则将该批次样品确定为所抽样品,不进行退样。这一灵活处理方式既保证了抽检工作的效率,又避免了资源的浪费。
监督检查是兽药网络经营环节监督抽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监管效能保障。样品封样后,起草针对被抽样单位所属地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协查函,和抽样单一并交所属地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协查函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作依据、被抽样单位信息、样品信息、订单信息、具体工作内容(送达抽样单并保留送达回证、不能开具发票的出具书面说明并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盖章确认属实、被抽样单位的被抽样产品购货凭证留存备查、实施监督检查)、结果反馈等。这一要求确保了监督检查的全面性和规范性。
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以下事项:资质合规性,所展示或经营的兽药是否取得产品批准文号或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存储条件,是否按兽药存储条件保障产品质量;追溯管理,是否按要求将兽药入库、出库信息上传至追溯系统。这些检查内容涵盖了兽药经营质量的关键控制点,能够全面评估经营企业的合规情况。监督检查结果严格按《兽药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管理办法》执行处理。
对经营企业的检查
被抽样单位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向被抽样单位送达抽样单时,依据《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四条,需对其经营地址与《兽药经营许可证》载明地址的一致性进行核对,同时对其发货地址进行核对,并同步对经营企业及其库房是否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进行监督检查。这种现场检查与资质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能够全面评估经营企业的合规状况,及时发现潜在问题。
对省级辖区统一发货的暂存库房的检查
随着电商物流体系的不断发展,统一发货暂存库房成为网络兽药经营的重要节点。确认兽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库房地址,与其发货地址进行核对。依据《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五条,若为变更或新增库房,应核查其备案情况。由库房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检查其库房是否按兽药存储条件保障产品质量。这种监管方式适应了网络兽药经营的新特点,实现了对物流环节的有效监管。
对抽样过程中无证经营者的查处
在网络抽样中,发现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不将其作为被抽样单位,直接向省级兽药监管部门报告。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相关规定,联系网络平台调取经营者住所地,交由住所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无证经营行为。并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等规定,对未履行核验、登记义务的平台经营者追究相应责任。这种精准识别和快速响应机制,有效提升了监管的针对性和执法效率。
通过对2024—2025年兽药网络经营环节监督抽检数据的系统收集与整理,深入了解分析了网络兽药市场的整体状况、存在问题和发展趋势,为优化监管策略提供数据支撑。两年间,笔者在主流电商平台随机抽取兽药样品40批次,涉及淘宝、拼多多、京东、抖音四大平台,覆盖多个地区的经营企业和生产企业。通过对抽检过程的详细记录和问题梳理,笔者发现网络销售兽药存在以下突出问题。
生产企业信息缺失
各平台均存在商家未展示兽药生产企业信息,同一兽药来自不同的生产企业,下单时并未标注具体生产企业,无法确定所购兽药是否是目标企业生产。这种情况会导致消费者购买的产品存在质量不确定性。这不仅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关于标签说明书管理的规定,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关于商品信息披露的要求,给产品追溯带来了困难。
兽药信息不完整
各平台均有商家详情页展示的兽药信息简单,必要信息如规格未展示。京东平台规则明确要求,商品页面需标明品牌、产地、兽药通用名、产品剂型、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等信息,但实际执行情况不尽如人意。
虚假宣传与误导性标题
各平台均存在为迎合买家搜索习惯商品标题中出现与产品本身实际功效不一致关键词的情况。这种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中关于兽药广告管理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关于不得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规定,涉嫌虚假宣传。
平台资质审核漏洞
个别平台在用户多次查看不同企业的资质证照和行业证照后,拒绝用户继续查看其他店铺的资质证照;某平台有商家只展示营业执照,未展示经营许可证。这些平台审核机制的不完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关于行政许可信息持续公示和平台核验更新义务的规定,为无证经营提供了生存空间。
部分平台资质不透明
通过咨询店铺客服、平台客服及拨打官方客服电话等方式,发现均不直接提供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而客服提供的自查区域不包含所有店铺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这种资质展示不透明的情况,妨碍了社会监督和行政监管,给监管工作带来了额外挑战。
跨区域配送问题
个别平台显示今日达的商品,由于本地仓库库存不足,当购买数量大于库存量时,配送时效变成明日达,此时发货地为外省仓库。依据《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四条,此种情况可能导致实际发货地址与许可证载明地址不一致,若未备案则违规。这也会导致抽样地点与预期不符,影响了抽检工作的准确性。
抽样基数无法核实
网络抽检无法像现场抽检那样核实产品的库存量和抽样基数,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抽样的科学性和代表性。
完善兽药网络监管法规体系
当前兽药网络监管的法律法规仍不完善,亟需细化网络销售兽药的准入标准、资质审核、信息展示和责任追究等要求。建议在《兽药管理条例》中增设兽药网络销售的专门条款,明确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的责任义务,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相关规定做好衔接,建立健全兽药网络经营备案准入制度。同时,应强化跨部门协作机制。建立农业农村部门与市场监管、公安、网信等部门的兽药网络监管协作机制,实现信息共享、线索互移、联合执法,形成监管合力。
统一兽药网络经营资质展示标准
针对各平台资质展示不统一、不透明的问题,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等规定,制定并推行统一的兽药网络经营资质展示标准,强制要求所有平台在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兽药经营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等关键信息,并提供便于查询的公开入口。此举可有效解决目前资质审核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提升监管效率和透明度。标准应明确规定资质展示的具体内容、位置、格式和更新频率,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对于不按要求展示资质的商家,平台应采取限制经营、下架商品等处罚措施;对于未履行核验、登记、公示义务的平台,监管部门应依法予以查处,切实维护网络兽药市场秩序。
优化兽药网络抽样技术方法
针对网络抽样的特殊性,需进一步优化兽药网络抽样技术方法,提高抽样的科学性和代表性。具体措施包括:完善抽样基数确认方法,探索通过大数据分析、平台数据对接等方式,间接获取产品销量和库存信息,为抽样基数的确定提供参考;建立平台特色抽样策略,针对不同平台的特点,设计针对性的抽样方案,如京东平台的“今日达”商品筛选方法,淘宝平台的资质查看方式等;强化证据固定措施,进一步完善截图、拍照、录像等电子证据的固定标准和流程,确保抽样过程的合法性和可追溯性。这些技术方法的优化,将显著提升兽药网络经营环节监督抽检的专业性和科学性,为监管执法提供更加可靠的技术支撑。
强化网络兽药追溯管理
兽药追溯管理是保证兽药质量安全的重要屏障。应进一步加强兽药网络经营的追溯管理要求,确保所有网络销售的兽药产品按规定上传入库、出库信息至兽药追溯二维码系统。农业农村部2025年专项整治行动中明确要求,“检查兽用处方药管理、兽药追溯二维码系统信息上传情况,检查是否存在销售出入库信息不上传兽药追溯二维码系统等违规行为”,这为追溯管理提供了政策支持。
对于网络销售的兽药产品,可探索建立更加严格的追溯要求,如强制要求每个最小销售单位均需赋有追溯二维码,对于安瓿、5mL以下的西林瓶或属于异型瓶等特殊情况无法印制追溯二维码的产品,不得单独销售,确保产品从生产企业到消费者的全流程可追溯。同时,依据《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加强与物流企业的合作,实现兽药运输环节的温湿度等关键参数监控,保证兽药在流通环节的质量安全。
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惩处力度
对兽药网络经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据《兽药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当加大惩处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对于无证经营、销售假劣兽药、虚假宣传等行为,依法从严查处,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曝光,形成有效震慑。农业农村部已建立兽药质量监督抽检“重点监控企业”制度,对产品质量问题严重的企业实施重点监控,这一措施应进一步强化和细化。同时,应建立健全跨区域协同查处机制,破解网络兽药经营跨区域带来的执法难题。对于涉及多个地区的案件,由上级部门统筹协调,相关地区协同办案,确保案件查处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推动行业自律与社会共治
在强化政府监管的同时,还应积极推动行业自律和社会共治,形成兽药网络质量安全的多方共治格局。鼓励行业协会制定网络兽药经营的自律公约,开展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引导企业自觉遵守《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规定,规范经营行为。中国兽药协会应“加强对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的法规宣教和技术培训,引导企业合规经营”,这在提升行业自律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同时,应拓宽投诉举报渠道,鼓励消费者、行业内部人士等举报兽药网络经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积极开展兽药安全使用知识普及,提高消费者辨识能力和维权意识,形成社会监督的良好氛围。农业农村部在2025年行动方案中强调,要“积极探索运用网络直播、短视频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全面覆盖兽药生产、经营、使用各主体,做好安全规范用药技术知识宣传教育”,这为社会共治提供了有效途径。
兽药网络经营环节监督抽检是适应电子商务发展趋势、保障兽药质量安全的重要监管举措。经过2024—2025两年的实践探索,我国兽药网络经营环节监督抽检工作已初步形成了覆盖主要平台、注重流程规范、强化监督检查的工作模式,为规范网络兽药市场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面对网络兽药经营中存在的信息不完整、资质不透明、宣传不规范等问题,仍需通过完善法规体系、统一资质标准、优化抽样方法、强化追溯管理、加大惩处力度和推动社会共治等多方面措施,不断提升兽药网络监管的效能和水平。随着监管工作的持续深入和技术手段的不断创新,兽药网络销售市场将逐步走向规范有序,为保障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提供有力支撑。
作者单位:安徽省兽药饲料监察所
(原载于《中国兽药》杂志2026年第5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