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美国猪肉采购方对国内一批规模最大的猪肉加工企业提起集体反垄断诉讼。原告指控,这些猪肉加工企业早在2009年1月就已参与非法共谋,通过限制猪肉产量来操纵、抬高并稳定猪肉批发与零售价格,此举违反了1890年《谢尔曼法》(Sherman Act)第一条的规定。本文将探讨当前猪肉反垄断诉讼中暴露的竞争(企业行为)相关问题。
美国猪肉行业:产业结构与生猪采购模式
美国猪肉行业呈现集中化特征,即少数几家大型猪肉加工企业掌控了国内猪肉生产与销售的大部分份额。史密斯菲尔德食品(Smithfield Foods)、JBS美国(JBS USA)和泰森食品(Tyson Foods)是三大猪肉加工企业,2020年它们的生猪屠宰市场份额分别为25.4%、18.2%和16.0%。紧随其后的是一批规模较小的猪肉加工企业,市场份额在2.2%至4.6%之间。2020年,十大猪肉加工企业的合计市场份额达85.9%。
2020年美国10大屠宰企业及其占比
美国猪肉行业采用纵向协作模式,即生猪养殖者与猪肉加工企业通过多种销售(远期)合同买卖生猪,以此替代协商式现货(现金)市场交易。例如,2019年,通过现货(现金)市场采购的生猪占比仅为2%,而通过销售合同(生猪/猪肉市场定价公式、其他市场定价公式及其他采购协议)采购的生猪占比达62%。
根据销售合同,生猪养殖者承诺在指定的未来日期向生猪采购方(如猪肉加工企业)销售特定数量的生猪,以换取相应报酬。销售合同会约定生猪价格的确定方式(定价公式),实际价格将在生猪运抵采购方所在地(即猪肉加工厂)后确定。例如,“生猪/猪肉定价公式合同”以生猪现货价和猪肉现货价为基准价,计算支付给生猪养殖者的实际生猪价格;“其他市场定价公式合同”则以期货和期权价格为基准价,计算实际支付价格。
美国猪肉行业还具备纵向一体化特征,即大型猪肉加工企业至少在猪肉供应链的两个相邻环节拥有产品(生猪/猪肉)所有权。这些加工企业通过“生产合同”采购生猪,或直接拥有并运营生猪养殖场。2015年,通过生产合同养殖的生猪占比已达69%。
依据生产合同,加工企业拥有合同项下养殖的生猪,生猪养殖者为加工企业饲养(饲喂、育肥)生猪,并以此获得报酬。因此,猪肉加工企业掌握生产、销售和定价决策权,包括由养殖者按合同养殖的生猪数量等关键决策。
通常情况下,根据生产合同,猪肉加工企业需负责提供仔猪、饲料、兽医及医疗物资与服务、仔猪往返养殖场的运输,并制定生产管理规范。生猪养殖者则需提供猪舍设施、土地、劳动力、公用设施及运营费用,并遵守加工企业制定的生产管理规范。
产量削减与涉嫌猪肉价格操纵联盟
2009年起,饲料价格大幅上涨,叠加生猪生产与价格波动的影响,美国猪肉加工企业的盈利能力受到不利冲击。玉米和豆粕作为生猪养殖的两大主要饲料,其价格从2008年开始大幅攀升。对于通过生产合同与养殖者合作,或自身拥有养殖场的加工企业而言,不得不承担更高的饲料成本——饲料成本占猪肉生产总成本的比例超过65%(猪肉推广委员会,2009-2011)。通过现货市场或销售合同采购生猪的加工企业,也因饲料价格上涨导致的生猪价格走高,不得不支付更高的采购成本。
2009年起,大型猪肉加工企业开始在猪肉供应链的多个环节实施产量削减。在饲料价格上涨、需求疲软的背景下,此类减产措施是必要的:通过减少生猪和猪肉产量,企业得以维持合理盈利水平,避免出现财务亏损。
大型加工企业会定期公开发表声明,提及行业供应过剩问题对自身盈利的不利影响,以及自身实施产量削减的计划。以下为两则示例:
2009年5月,史密斯菲尔德首席执行官兼总裁表示:“若要说明我们如何主动管理业务,那是在去年2月——即2008年2月,而非2009年2月——我们意识到牲畜供应过剩,因此决定率先采取行动,开始缩减母猪存栏量。因为我们发现生猪生产过剩、市场供应过剩,这正导致生猪价格下跌。我们计划缩减5万头母猪的存栏量,并从1800万头仔猪中淘汰100万头。”(《猪肉反垄断诉讼案》,2020,第138段)。2009年8月,泰森食品首席运营官确认:“第四季度生猪供应量同比将有所下降,但仍处于充足水平。我们预计,到2020年及以后,生猪存栏淘汰速度将加快,猪肉产量将减少,以提高养殖者的盈利能力。我们将持续关注远期生猪供应情况,推动出口增长,同时监测需求变化,聚焦成本、产品组合与定价,以实现营收增长。”(《猪肉反垄断诉讼案》,2020,第142段)
2018年,一群猪肉采购方对美国大型猪肉加工企业提起集体反垄断诉讼,指控这些企业早在2009年1月就已参与非法的猪肉价格操纵共谋。原告在诉状中称,大型加工企业通过实施以下涉嫌反竞争的协同减产措施,减少生猪和猪肉产量,进而抬高猪肉批发与零售价格(《猪肉反垄断诉讼案》,2020,2022)。实施减产的大型加工企业,合计市场份额约为80%。
育种环节,加工企业缩减种猪规模与能繁母猪数量。例如,2008至2009年间,泰森的母猪数量减少超25%;2009年,史密斯菲尔德的母猪存栏量减少3%,2010年又减少5%(即4.5万头)(《猪肉反垄断诉讼案》,2020,第124、126段)。
生产环节:加工企业增加生产合同的使用,从而加强对合同项下生猪产量的控制(《猪肉反垄断诉讼案》,2020,第67-69段)。例如,2014年,史密斯菲尔德约76%的生猪来自合同养殖场(《猪肉反垄断诉讼案》,2020:第73段)。
生产环节:加工企业通过部分淘汰存栏生猪减少生猪数量。例如,2009年,史密斯菲尔德公开确认,其美国市场的年生猪存栏量减少了200万头(《猪肉反垄断诉讼案》,2020,第124段)。
加工环节:加工企业控制生猪屠宰率,降低工厂产能利用率(即减少单厂生猪加工量)。例如,2014年,荷美尔(Hormel)将其洛杉矶工厂的猪肉加工产能每日削减500头(《猪肉反垄断诉讼案》,2020,第128段)。
出口调节:加工企业增加猪肉出口量,减少国内市场的猪肉供应。例如,2011年,JBS称其过去两年的猪肉出口量占美国总产量的比例从15%提升至20%(《猪肉反垄断诉讼案》,2020,第127段)。
加工企业称,减产之后猪肉价格出现上涨。例如,JBS在2016年年度报告中表示,受需求增长与产量限制影响,2016年底猪肉价格上涨了18%(《猪肉反垄断诉讼案》,2020:第127段)。
原告(猪肉采购方)指控,大型加工企业通过公开发布减产意图、共享涉及生产、成本与利润的竞争性敏感信息,形成了猪肉价格操纵联盟(共谋)(《猪肉反垄断诉讼案》,2020,2022)。这些信息交换是通过与第三方数据聚合服务机构Agri Stats合作实现的。
原告主张,该涉嫌猪肉价格操纵联盟违反了1890年《谢尔曼法》第一条的规定。受此影响,原告不得不以更高价格采购猪肉产品,遭受了超额收费损失。《谢尔曼法》第一条禁止在州际贸易中以合同、联合或共谋形式限制贸易。价格操纵协议(联盟或共谋)是对市场损害最严重的限制贸易行为之一,其目的是抬高、压低或固定(稳定)产品价格,形式可表现为口头协议、书面协议,或从企业行为中推定存在此类协议(联邦贸易委员会,2024)。
典型的“产量-价格操纵联盟”对市场的影响主要包括四点:一是市场可供应的产品数量减少;二是采购方需支付的产品价格上涨;三是福利从采购方转移至生产商(即超额收费);四是产生“无谓损失”——部分采购方因价格过高而放弃购买该产品。在反垄断诉讼中,“超额收费”是原告主张损害赔偿的核心依据。
以每磅猪肉为单位计算的超额收费,等于被指控存在价格操纵联盟期间的猪肉价格,与更具竞争性时期(如联盟形成前时期)的猪肉价格之间的差额。所有猪肉采购方承担的总超额收费金额,为每磅猪肉的超额收费乘以被指控联盟期间的猪肉销售量。超额收费的具体数值,需依据从被告(猪肉加工企业)处获取的实际交易价格计算得出。
根据1914年《克莱顿法》(Clayton Act),直接从猪肉加工企业采购产品的买方(如食品零售商、批发商)有权获得三倍损害赔偿(即超额收费金额的3倍)。而间接从加工企业采购产品的买方(如终端消费者),仅在部分州享有损害赔偿权——这些州的反垄断法律明确允许间接买方就反垄断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主张赔偿。
猪肉生产、出口、供应与价格
图1“生产管控前时期”(Pre-PC,2000-2008年)与“生产管控时期”(PC,2009-2017年)的美国年度猪肉产量及猪肉批发价格。
每年的猪肉总产量受生猪屠宰数量与单猪重量两大因素影响。对猪肉产量年度变化的分析显示,“生产管控前时期”的猪肉产量呈持续增长趋势,这可能反映出当时猪肉市场存在供应过剩问题;而在“生产管控时期”,部分年份出现了猪肉产量下降的情况,降幅从2013年的-0.27%到2010年的-2.45%不等。
文献记载了“生产管控时期”(PC period)相较于“生产管控前时期”(Pre-PC period)美国猪肉行业动态的以下变化:年度平均猪肉产量增长15%,从206亿磅增至236.28亿磅。尽管从平均水平来看,减产措施并未导致“生产管控时期”的猪肉产量下降,但可能减缓了猪肉产量的增长速度;年度平均猪肉出口量增长105.6%,从24.24亿磅增至49.83亿磅。出口量的大幅增加,导致“生产管控时期”美国国内市场可供应的猪肉数量减少;年度平均国内市场可消费猪肉量增长2%,从190.13亿磅增至193.7亿磅;年度平均人均可消费猪肉量下降6.2%,从65磅降至61磅。
通常情况下,国内市场可消费产品数量的减少会推高该产品价格。“生产管控时期”的月度平均猪肉批发价格上涨29%,从每磅0.66美元升至0.85美元。此次猪肉价格上涨可能反映了饲料(玉米和豆粕)成本的上升。同期,月度平均“农场到批发”价差(即农场出栏价与批发价之间的差额)增长8%,占猪肉批发价的比例从32.5%升至35.1%。该价差涵盖猪肉加工成本与加工企业利润,其增长可能反映出“生产管控时期”猪肉加工成本上升,或是加工企业利润增加——后者可能源于减产措施使加工企业短期提升了卖方市场势力(即企业影响产品价格的能力)。
商业与政策启示
通过分析当前猪肉反垄断诉讼中暴露的竞争问题,可得出以下对商业决策与政策制定的启示:
在和解协议中,猪肉加工企业并未承认存在任何不当行为,且实施减产确实存在经济合理性。根据微观经济理论,若某行业面临成本上升,会通过减少产量,以提高产品价格的形式将成本上涨转移给买方。2008年起,拥有生猪养殖场或采用生产合同的猪肉加工企业不得不承担更高的饲料成本。为将饲料成本上涨转移给猪肉采购方,加工企业不得不减少生猪养殖数量,进而降低猪肉产量。若当时未实施减产,加工企业可能会陷入生猪与猪肉过度生产(供应过剩)的困境,导致猪肉售价低于生产成本,最终出现财务亏损——而这会进一步加剧猪肉行业在2008年已存在的生猪/猪肉供应过剩问题。
猪肉采购方(原告)指控,猪肉加工企业与第三方数据聚合服务机构Agri Stats合作,通过监控彼此的生产与定价情况、惩戒未遵守协议的联盟成员,来确保价格操纵联盟协议的执行(《猪肉反垄断诉讼案》,2020)。Agri Stats从猪肉加工企业收集机密的生产与财务数据,经处理后再反馈给这些企业。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指出,共享产量、成本、价格、客户或战略规划相关信息可能引发竞争担忧。2023年9月,美国司法部(DOJ)对Agri Stats提起民事反垄断诉讼,指控其向猪肉、白羽肉鸡及火鸡加工企业提供的数据共享服务违反了《谢尔曼法》第一条的规定(《美国司法部诉Agri Stats案》,2023)。诉状中将规模最大的猪肉、白羽肉鸡及火鸡加工企业列为共谋方,并要求法院裁定:Agri Stats及其白羽肉鸡、猪肉与火鸡加工共谋方的反竞争信息交换行为不合理地限制了贸易,依据《谢尔曼法》第一条属非法行为;同时要求法院永久禁止Agri Stats协助敏感信息交换,并禁止其继续从事诉状中所述的反竞争行为。
未来,美国猪肉行业高集中度引发的担忧,以及大型加工企业凭借卖方市场势力推高猪肉价格的可能性,仍可能持续存在。要降低市场集中度,需有新企业进入猪肉加工领域。2023年3月,美国农业部宣布将拨款8900万美元,为独立肉类加工企业的创办与扩张提供资金支持——这是“拜登-哈里斯政府公平、更具竞争力、更具韧性肉类与禽类供应链行动计划”的一部分(美国农业部,2023)。生猪养殖者可考虑进入猪肉加工领域,且若将加工业务组建为“卡珀-沃尔斯特德合作社”(Capper–Volstead Cooperatives),其集体营销活动可获得《谢尔曼法》下的有限反垄断豁免,从而从中受益。
现代生猪市场具有“稀薄性”特征——相较于通过销售合同销售的生猪和通过生产合同采购的生猪,现货市场销售的生猪占比极低。从某种程度而言,稀薄市场缺乏市场与价格透明度,易受市场操纵与价格操纵。考虑到猪肉行业的高集中度,未来猪肉加工企业对生产合同的使用增加,可能引发与买方市场势力相关的竞争问题,进而可能导致生猪养殖者获得的生猪收购价降低。白羽肉鸡行业已出现类似的买方市场势力问题——该行业90%的白羽肉鸡通过养殖者与加工企业签订的生产合同进行养殖(沙弗,2017)。

